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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23 09:55:59

一、国家资助政策解读
(一)国家对技工学校的资助政策主要由哪两大部分组成?
技工学校的资助政策主要由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两大政策体系组成。
(二)技工学校资助政策覆盖的学校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家财政部、江西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享受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其中技工学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三)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对象是什么?
国家免学费对象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四)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和评定时间是什么?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五)涉农专业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涉农专业范围包括《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22年修订)中的农业类专业。
(六)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江西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文件精神,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即免学费城市户口家庭困难可申报免学费人数=城市非涉农学生×0.1。
(七)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对象是什么?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江西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赣财教〔2013〕2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13﹞103号)第四条同时规定助学金非涉农家庭困难可申报助学金人数(控制数)=(非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0.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全国原连片特困地区及我省罗霄山区集中原连片特困地区(包括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九)技工学校国家免学费标准是什么?
公办学校国家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十)国家免学费资金是否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国家免学费资金最终拨给学校,不发放到学生手中。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
(十一)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5年第二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180号),自2015年春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年生均15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十二)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生能否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这两项资助政策。
(十三)技工学校应该怎样加强对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应当建立专门学籍和资助档案,将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学籍、学生相关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评定结果、国家助学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要按有关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四)资助管理工作的“两个杜绝、两个及时、三个真实、四个一致”的要求是什么?
两个杜绝(杜绝双重学籍、杜绝虚假注册);两个及时(及时申报学生异动情况、及时发放助学金);三个真实(确保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申报材料真实、确保资助名单公示信息真实、确保中职学生资助卡信息真实);四个一致(受助学生身份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学生申报材料、公示与资助卡发放表信息一致,资助资金发放信息与申报材料等信息一致,资助资金发放信息与银行回单明细信息一致)
(十五)资助档案建设所需的材料有哪几大项,具体包括哪些小类的材料?
资助管理基础档案、助学金档案和免学费档案三大项。
资助管理基础档案包括:国家、省、市(直管县)发布的资助政策相关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历年下发的资助资金拨款文件。学校内部资助体系建设文件。各级政府部门历年资助检查的相关材料。
助学金档案包括:申请助学金学生的个人材料。助学金汇总及统计材料。助学金收支、结余、管理的财务材料(台帐)。
免学费档案包括:申请免学费学生的个人材料。免学费汇总及统计材料。免学费收付管理的财务材料。
(十六)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职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存在套取中职资助资金行为的学校,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国家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一)国家免学费申请指南
◆ 资助对象
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县镇(含县城)户籍学生、部分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免学费发放方式
免学费资金由省财政拔付补助至学校。
农村、县镇(含县城)户籍学生,认定免学费资格后无需缴纳学费。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籍管理部门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审核、省厅审批通过后,无需缴纳当学年的学费。
◆ 免学费标准:技师4800元/年、高级3200元/年、中级理科类2000元/年、中级文科类1700元/年,共三年。
◆ 免学费受助原因及可申报人数计算
按照学生学籍部门对学生户籍性质认定的情况进行申报:
1.农村县镇县城户口:可全部申报
2.城市户口涉农专业:可全部申报
3.城市户口家庭困难:按照一、二、三年级正式学籍人数城市户口非涉农专业学生数的10%
◆ 免学费资格认定和评选
1.农村、县镇、县城户籍学生
农村、县镇(含县城)户籍学生,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由班级初审,学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复审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程序同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一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为重点参评对象。
◆ 学生申请免学费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入学时认定):
《免学费认定表》、户口簿复印件(需户主页及本人页,A4纸幅面上下对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页,A4纸幅面上下对称)
2.城市户籍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免学费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需户主页及本人页,A4纸幅面上下对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页,A4纸幅面上下对称)、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 申请免学费程序
学生提交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管理部门初审→学生资助工作部门复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 资助对象及标准
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两年,每生每学期1000元。
◆ 助学金受助原因及可申报人数计算
1.原连片特困地区学生(不含县城)可全部享受
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含江西省罗霄山区的连片特困地区17个县(见下表)的农村户籍学生。
江西省罗霄山区集中原连片特困地区
地 市 县  名
萍乡市 莲花县
抚州市 乐安县
吉安市 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
赣州市 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
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
 
2.涉农专业学生:可全部享受
3.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按照一、二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人数减去直接享受人数的15%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应全部申报,需计入15%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内。其他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参加班级评选工作,并按学期开展。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1.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原连片特困地区及1-10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申请,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认定无误后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范围。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或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但无有效贫困证件,填写申请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认定无误后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范围。
◆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提交的材料
国家助学金申报为学年申请,学期调整。需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生提供有效证件的原件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金程序
学生提交申请材料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 学生管理部门初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 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国家助学金发放方式及程序
①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社保卡。
②发放程序为:学生提供本人社保卡相关信息→学校为其办理跨行发放业务→学校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
部分证件范例:
 
     身份证复印件示例:                                                      户口本复印件示例: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认定机构设置
1.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专项领导办公室,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分管资助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纪检工作及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学校资助中心、学工部、财务部门、教务处、纪委办公室、校企合作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其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设立认定工作组: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下设认定工作组,由学校副校长担任组长,学校资助工作及院系或教学研究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学校资助中心、学生管理部门、院系或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和各年级班主任担任成员,组内成员做好认定分工,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3.设立评议小组:年级组组长、班主任副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参加,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遴选,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及标准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11类:
(1)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含农村低保、城镇低保;
(6)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城镇特困救助供养);
(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学生;
(8)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9)经残联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学生;
(11)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属于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价》民主评议得分进行排名,拟定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分别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的30%。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第1至11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向班主任提交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3.各班级评议小组对持有效证件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组织民主评议工作,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年级评议小组进行审核。
4.年级评议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要采取个别访谈、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5.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家庭困难学生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审定。
6.审定数据报院系或教学研究室及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该生学籍家庭困难信息申报及享受资助政策申报的依据。
7.学校应公开有效举报平台,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校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质疑。评议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调整。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学校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汇总装订存档,学校据此建立贫困生档案库。
2.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必须依据贫困学生档案库,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贫困学生档案库中。
3.贫困学生档案库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动态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院系或教学研究室及学生资助中心更新。
4.学校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贫困学生档案库。
(五)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1.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定期对贫困生档案库的建档学生进行1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2.班主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告知学校。
3.班主任应对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五、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三)不准要求或倡议受助学生搞捐赠;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等;
(五)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等;
(六)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七)不准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将资助资金用于吃喝、游玩等;
(八)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班费或其他费用;
(九)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十)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大督查力度,并设立举报电话。对任何部门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国家助学金资金、违反上述“十不准”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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